趙先生(化名)104 年賣出新北市一間8,888 萬元的高級住宅,按部頒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不料,被選案查核,國稅局從建商那要到買進成本,補稅57萬多元。趙先生花大錢裝潢,要求列扣,他拿不出單據,如何可以主張減除?
北區國稅局今年 2月已發文,案子結了。拿不出單據卻能認列裝潢費用,這是罕見的案例。
趙先生主張事證如下:
(一)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 條,經調查仍不能確定費用時,得 推計課稅。
(二)提出交屋時未裝潢的證明,包括向建商預購時,有文件說明未經裝潢點交,交屋時,交屋結算表也確認未裝潢。
(三)賣出時,在買賣契約的交屋約定中,敍明附贈既有設備,有冷氣機、窗簾、全熱交換器、系統廚櫃等。
如果其他人也仿趙先生做法…時間一久,裝潢單據常易丟失,但是,買賣契約通常會完好保留。
負責個人稅的審查二科陳科長說明,「特例,那是特例。」陳科長說,拿不出發票等單據,一般不給列扣裝潢費,「這點不把關,會影響營業稅稅基,國稅局不能讓步。」
趙先生主張說,他裝潢花了400萬元,移交的設備就有六台大金的空調系統。趙先生提不出單據,北區國稅局不同意按趙先生說了算。
最終雙方同意引用納保法,找個可供參考的資料設算。
納保法第14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那要依據什麼來設算呢?找到「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這是產險業估算重置成本用的。104年版,每坪裝潢價格由1萬到6萬元不等,豪宅另計。
北區國稅局同意取高,按每坪5萬元計算裝潢費,估算出來裝潢費為229萬379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單位:新台幣元/坪

一、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
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上述各類建築物構造每坪單價x
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含公共設施)
說明:1.上表每坪單價僅適用於一般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之建築物,鋼骨造建築依上表每坪單價另加百分之十六計算;磚、木、石及金屬構造每坪單價新台幣30,000元;特殊或其他構造之建築物另行約定。
2.外島地區造價比照新北市造價標準計算。
3. 交通運輸不便地區應酌增單價。
4.上表造價不含土地價格。
二、建築物裝潢總價
建築物裝潢總價=每坪裝潢單價x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不含公共設施)
說明:1.一般裝潢每坪加新台幣10,000元至60,000元。
2. 豪華型裝潢另行約定。
三、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一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建築物裝潢總價。
四、製表單位: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製定
五、實施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