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案例counseling cases
搜尋結果Results for 「納保法引用特殊案例一」
納保法引用特殊案例一
所得之法律上歸屬名義人,不必然就是課稅主體
阿芳111 年將高雄市新興區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出售,計500 萬元,國稅局輔導阿芳申報綜合所得稅,阿芳主張房地是繼承兒子而來的,後遭法院判決必須將前述土地返還借名的阿玉,因土地已經出售無法返還,阿玉改告侵占,阿芳已經將出售價款全數提存法院,對國稅局以她為課稅主體的見解不服,案經納保官主動介入予以協助
原因阿玉於 89 年將系爭土地過戶予阿坤,後來阿坤因癌症身亡,卻無人辦理繼承,阿芳直到98年卻被登記與前夫公同共有繼承。直到被高雄市政府通知辦理區段徵收事宜始知有繼承土地,因想為過世的阿坤做些公益,乃將領回抵價地權利出售給阿娟,所得款項打算用來購買救護車並以阿坤名義捐贈。
所以,阿芳應該是法律上歸屬名義人。不久,阿玉提出返還告訴,經地院民事判決阿玉與阿坤間就土地之借名登記關係已因阿坤死亡而消滅,阿坤的繼承人阿芳和阿榮必須將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玉。
阿芳雖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的所有權登記而成為法律上歸屬名義人,但判決已判明阿芳非屬實質所有權人,仍應返還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玉。所以,阿芳自始就不是實質所有權人,後續所做的出售及收受款項,屬於無權代理,且也已將出售價款全數提存法院,經納保官協助並提出建議後,國稅局同意認定阿芳並非出售抵價地權利權利的租稅主體,不用對阿芳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