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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戶籍設籍期限要注意!
舉例:陳小姐在111年5月20日先購買房地(B屋)並完成移轉登記,並於113年3月20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A屋)後,於113年6月20日才將戶籍由A屋遷入B屋,能否申請重購退稅?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重購地自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不符,將無法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本案陳小姐因戶籍遷入新購B屋時已超過2年,故無法申請退還已納A屋之土地增值稅。
進一步說明,如先行購買新自住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入新購自住用地,以致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已無戶籍在原址,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陳小姐若於重購B屋(111年5月20日)時,於111年6月20日將戶籍由A屋遷至B屋,以致113年3月20日出售A屋時戶籍已不在原址,依規定仍可申請退還已納A屋之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