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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改良之成本認定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於提示下列證明文件者得列資本支出,做為出售成本的加項 泥作、防水工程、木作、天花板、牆面變更、水電、衛浴、管線明設、基礎地板/磁磚---與房屋結構固定、無法輕易搬動 反之如活動家具、系統櫃、冷氣、窗簾、家電、可搬動櫃體等----屬於 非固定 設施,或容易拆卸的物件,則不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