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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流程查核4大重點
(1).個人與公司、或家族資金往來因應方式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事證顯
示主要判斷:
資金借貸:應有設定抵押權; 償還期限合理查獲前
已部分償還;或有按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 借款人所得、財產等資料,有足夠償債能力。
● 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原因及用途必要性。
● 其他。(附有負擔、贈與或借貸應注意)
(2).主張分散所得或借用人頭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列舉之事
證顯示該資金使用、收益處分權仍屬出資者所有,可按綜合
得稅分散規定重新核課並限期轉正。
‧ 資金由出資者管理或運用於其本身事務。
‧ 資金孽息、收益確有轉匯回出者或由其自行支用配
‧
查獲前雙方資金往來頻繁,流向人頭之常有回流情形者。
● 其他具體事證。
(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除有符合上列兩點外,其餘在查獲前所轉存資金仍未轉回者,依查獲事證分別按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4條或第5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4).非二親等以內屬間:查證方向依序為分散所得(或借用人
頭)、借資關係,經查證未能釐清確實轉存原因者,認其屬經濟活動(如投資、買賣等),不予課稅。如當事人主張贈與關係或查獲雙方具有特殊密切關係及事證顯示贈與確實者,
可予以核課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