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紅課稅最新函令
1.個人符合「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
2.不適用「執行業務專業勞務」或「個人受僱勞務」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辦理營業登記
• 在台灣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 具備營業牌照。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務。
• 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 10元、銷售勞務5萬元)。
3. 課稅範圍:
不僅限於廣告分潤、訂閱收入,還包括所有透過網路平台取得的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4. 區分「內銷」或「外銷」
課稅認定除參考網紅與平台之間的合約關係,還當依據觀眾所在地判斷。若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台灣,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5. 有無輔導期
考量新制初期網紅與平台可能對規範不熟悉,財政部規劃自即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申報繳納則至同年7月15日止。在此期間,若網紅或平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繳纳營業稅,暫不處以罰鍰,但必須主動補報補繳。(仍有本税只是不罰)
6. 發票如何開
依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規定辦理,建議使用「電子發票」,開給自然人及非自然人等方式辦理
7.相關函示
財政部1140910 台財税字第 11404590641 號令
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前開資訊內容提供廣告播放或付費服務之平查,未依規定辦理稅藉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罰
一、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之平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税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點及第4 點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缴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下列各款規定免予處罰:
(一)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辦理税藉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 45條規定處罰。
(二)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者,免依營業税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三)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缴納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 51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