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自踏入社會工作以後,因工作關係經常出國,所報稅事宜向來都是由家人代為打理。後來結婚還是一樣忙於工作,只是報稅的事改由嬌妻接手 協助處理。10幾年來一直都有如期辦理申報及繳稅,也不曾發生欠繳稅捐情事,只是後來夫妻發生口角,嬌妻不再幫忙處理生活大小雜事,一直到111年5月間接獲國稅局通知未辦理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補繳本稅外還要 處罰鍰,才知嬌婁未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所以也只能乖乖繳稅及受罰
112年6月初又再度接獲國稅局通知未辦理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這次除應補繳本稅20幾萬元外還將處 0.4 倍罰鍰,連補帶罰金額恐將近30萬元,如果先繳清本稅可以降低罰鍰倍數,小林這時才驚覺上次被罰後原本想 要趕快辦理110 年度結算申報,無奈工作需要接連奉派出國二次,回來一忙就又把這正事給忘得一乾二淨了。小林心想這次錯在自己,只 得請承辦人員早點開出本稅稅單,願先繳納本 稅以減輕違章裁罰倍數。
納保官在複核承辦人員提前開徵案件時,發現小林的父親係由適用稅率 5%的弟弟列報扶養,而小林核定稅率為20%,按財政部64年10月7日台財稅第37217 號函:「2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者,應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親屬寬減額。」是小林如能與其弟協調父親改由其列報扶養,原核定稅額即可減少,同時也能減輕罰鍰金額,父親由其列報扶養顯較具節稅效果,
乃主動聯繫小林,輔導小林提出納保申請,由納保官協助處理。
納保官又發現小林110年度係以單身核定,乃請承辦人提供109年度核定資料及查調小林戶籍資料,意外發現小林係於 110年8月間與配偶兩願離婚,是110年當年度倆人仍具婚姻關係,可選擇是否併同申報。同時配偶109年度並無任何所得,如110年度也是無所得,則與前妻協議後,列報配偶免稅額,對小林而言將省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