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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營業登記前其取得進項憑證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未辦營業登記前其取得進項憑證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6 款據以處罰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計算漏稅額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乙案。
國稅局曾向某網拍達人補稅,這位化名 「happy」的賣家,在2015年到2018年間,利用露天市集、 蝦皮及Yahoo等各大網路購物平台,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達4,000萬餘元,但從未設立營業稅籍,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被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並加罰合計400萬元。
稅局表示,進項抵減銷項,是依法設立稅籍的業者才有的權利,因此未設稅籍的期間遭到補稅,業者也不能提出進項抵 減;不過業者若能取得合法的憑證,像是進口報單、境外電商開立的發票,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向國稅局出專案申請, 核實認定進項稅額後,扣抵未來的銷項稅額。
說明: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計算漏稅額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乙節,本部89.10.19.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已有明釋,請仍依該函釋規定辦理。
另按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 惟營業人開始營業前,未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者,其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尚無法符合前述營業稅法之規定,基實質課稅原則,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如經查明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准予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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