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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不設立公司或行號就營業嗎?
| 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稅法課徵營業稅,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2.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銷售貨物之情形,其營業行為即屬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範疇,若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查獲後將補稅處罰。 3.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按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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