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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Results for 「網紅八大類收入如何課稅?」
網紅八大類收入如何課稅?
收入來源 | 課稅方向 |
廣告業配 | 薪資所得、其他所得(依綜所稅課稅) ·稿費(全年18萬免稅額) |
平台分潤 | 權利金所得(依綜所稅課稅) |
販售商品 | 營利所得(依營所稅課稅) |
活動通告 | 薪資所得、其他所得(依綜所稅課稅) |
直播打賞 | 其他所得(依綜所稅課稅) |
直播帶貨 | 執行業務所得(依行業代碼扣除) |
廣告點擊獎金 | 其他所得(依綜所稅課稅 |
付費訂閱 | 權利金所得(依綜所稅課稅) |
1. 平台分潤及付費訂閱
『平台廣告分潤」學者研究認同美國認定為權利金所得; YouTube 平台在網紅 YouTuber 頻道上投放廣告,網民觀看後 產生收入、由平台與網紅分成,這收入之所以被解讀為權利 金,是因為網紅允許平台使用其頻道,投放廣告;若是為圈 住鐵粉推出需「付費訂閱」的特別影音節目等,研究認為, 能以網紅對創作內容享有著作權,解釋訂閱平台與網紅間成 立的約定,是網紅在著作完成後,必須上傳網路,提供付費 會員觀看,訂閱平台為此支付的費用,或許相對接近權利金
所得
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 號令) 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收入,因未符合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編者註:已於99年5月12日廢止)第19 條之2及第19條之3規定,亦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時, 可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2. 活動通告的所得定性
網紅回歸現實世界出席活動、發表演說,研究分析,所謂 「通告活動」,可能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需依活 動是由網紅自行發揮、或廠商主導而區分。不過,由於司法 實務見解認為,利用形象獲利並不是在執行專門技藝,所得類別無從歸為執行業務所得,反而是其他所得,較為貼切。
3. 平台支薪與直播打賞
研究指出,多數網紅直播內容是生活化路線,不屬專門技藝, 因此歸類為其他所得,較符合實情;但確實有網紅受過專業 訓練、技藝超群,符合稅法所稱的表演人,透過直播獲利時,
這筆收入也就構成執行業務所得。
4. 電商導購與直播帶貨
網紅在自己的社群頻道中推銷商品、分享鏈結,供人點閱、 下單買商品,廠商再依據成交金額提成分潤,就是所謂的電 商導購。研究認為「電商導購與直播帶貨」,可能為其他所 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視網紅與廠商的契約內容而定。
5. 海外所得V.S境內所得
屬海外所得:境外拍攝、後製,勞務提供地在海外
屬境內所得:在境內拍、後製及上傳
新聞稿:
YouTuber 收入來源除工商合作外,還有一大部分收入源自廣 告收益。台北國稅局提醒,YouTube 分潤創作者超級留言 (Super Chat)、廣告收益、點擊瀏覽及訂閱等收益,屬於 其他所得項目,雖然許多社群平台是屬於境外公司,但並不 是所有分潤都屬於海外所得,YouTuber、網紅必須自行照實
申報。
另外,台北國稅局指出,先前曾有過網紅、直播主誤以為廣 告分潤的收益屬於海外所得,未達到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100 萬元,因此沒有照實申報。
國稅局官員提醒,要認定所得是境內還是境外收入,必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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