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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儲值金抵付貨款,銷貨時漏開發 票被查到!
國稅局加強查核營業人購買儲值金抵付貨款,銷貨時漏開發
票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10月至12月間為各大百貨公
司及大型電子商務平台的週年慶,業者為刺激消費會舉辦購
物滿額回饋促銷活動。此外,銀行為鼓勵持卡人刷卡消費,
也會推出刷卡滿額送的優惠;而營業人則會藉業者推出促銷
活動時,採用刷卡方式大量購進儲值金,以賺取購物滿額及
信用卡刷卡滿額的雙重回饋,嗣欲採購之商品有特價時以儲
值金抵付消費金額,降低進貨成本,再於其他電商平台或實
體店面銷售,以賺取差價。
該局表示,倘電商平台販售之儲值金性質為電子形式商品禮
券,該平台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後自動存到其於該平台的帳
戶,嗣消費者於該平台購進商品時以儲值金扣抵。營業人購
進儲值金倘係為購買貨物轉供銷售,嗣購買商品時利用儲值
金扣抵貨款,應於銷售該商品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同
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於B電商平台及實體店面銷售家庭日
常用品,為取得大量的滿額回饋金,110年利用A電商平台
週年慶時購進儲值金計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嗣後於A
電商平台購買大量家庭日常用品並以儲值金及滿額回饋金抵
付,惟甲公司嗣後銷售該商品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計2,000
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
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
處 5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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