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問答News & QA
搜尋結果Results for 「營所稅結算申報10大常見錯誤」
營所稅結算申報10大常見錯誤
財政部各國稅局新聞稿彙整改編
茲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中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三方面,彙整常見錯誤如下:
1.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 誤填行業代號:
營利事業填寫本計算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收入:
a.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各項應稅補助款及銀行利息收入等。
b.擴大書審申報案件,未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至實際經營項目之業別標準純益率以上,亦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
C. 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d.出售境外基金的利得應課徵所得稅,並無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適用:
營利事業誤將登記地在國外而在國內核准銷售之共同基金,認屬國內基金,自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申報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未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 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f. 車輛汰舊換新而申請取得的貨物稅退稅款,108 年度以前係於「取得」年度列報其他收入;惟自109年度起修正〝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3)漏未加計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漏未調整剔除:
a.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b.前開各項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罰鍰,營利事業因違反環境保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平交易等法規遭處罰之罰鍰,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5)其他應調整減除之費用或損失:
a. 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250萬元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b.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6)銷售房地的廣告費,在未交屋前屬預售房地的推銷費用,基於配合
原則,應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的費用。
(7)外幣定存之兌換損失應以實現為準:
a. 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辦理外幣定存,於到期換單再續存,因該存款仍為外幣定存性質,未轉換至新臺幣帳戶,屬未實現帳面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損失。
b. 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因年底匯率變動,會計處理先估列兌換虧損,但該筆貨款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屬未實現帳面兌換損失,依規定不得認列損失。
(8)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未將出售有價證券及土地之收入及成本以總額法表達、或未依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費用及損失:
a. 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將其出售有價證券及土地之收入及成本,以總額法表達,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損費,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b.當期取自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亦應依上開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損費。
(9)未依規定計算前10年各年度可扣抵之虧損、或重複計算累積虧損
扣除額:
a.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
b. 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為負數,仍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導致本期虧損金額重複加計以往年度虧損,而遭稽徵機關調整。
(10)
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於繳納期問屆滿後3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自
111.01.01 起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聯絡我們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