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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稅事難平
關於 108年間廢止登記,然A公司最後申報之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卻仍有鋼板鋼捲等存貨及固定資產帳載金額約 500萬元,國稅局欲依此核定銷售額並課徵營業稅,A公司負責人阿望 卻苦苦喊冤,稅務同仁通報納保官到場瞭解後,三方一同到納保官室溝通協調。
主動調查具關聯性事證 以合理客觀及適切之方法推計到了納保官室,承辦人說明:「因A公司未能提示證據說明餘存貸物及固定資產的處理情況,依規定,應按其廢止前最近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帳列金額核定銷售額。」阿望卻面露哀愁訴說:「A公司因被客戶倒帳,所有存貨及財產,不是被債主搬走,就是被銀行扣押,哪還有存貨可以變賣?這 幾年全家人生活經濟陷入困境,也没有心思搜集證據及處理稅務,滿腹苦水,真的是心事誰人知,不知道未來是否有機會,像他的名字一樣,還有希望。」
聽完阿望孤立無援的處境,納保官請阿望好好保重身體,不要失志,同時向阿望表示,會協助他蒐集相關證據,處理稅務問題。
納保官隨即至司法院網站,搜集A公司涉及之民事訴訟判決書,查得A公司積欠各銀行及金融資產公司金額累計數千萬至上億元,阿望主張A公司欠債一事確實存在,按一般常理,就急於索債的債權人而言,對A公司有價值且可立即變賣的存貨一定 早早搬走或扣押,而不易變賣之固定資產縱使保留至其108 年清算年度,實際價值亦 所剩無幾,與帳載金額已相差甚遠。納保官乃出具意見書表示,本案依規定雖應以A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金額核定銷售額,惟亦應斟酌 A公司實際狀況,合理推 計餘存貨物銷售額,勿悖於常情逕按帳載金額認定。承辦人參採納保官建議後,推計本案餘存貨物銷售額為 10 餘萬元,應補徵之營業稅則自 A公司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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